辩护律师在审前的权利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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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后,于1980年元月1日实施,执行到1996年12月31日共17年。在这17年中,中国的刑事辩护业务虽有坎坷和不幸,但毕竟在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大大的前进了一步。《刑事诉讼法》在经过修改于1997年1月1日执行至今已有八年,在这八年的实践中,从总体上看有进步、有发展,但从局部看问题不少。不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越来越多,办了委托手续继而退案的层出不穷,在办案中受委屈、遭抱怨、遇尴尬也时有发生。所以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是进步了,而是倒退了。不是宽松了,而是收缩了。特别是第37条、第38条、第96条,对律师有了种种限制,加之《刑法》第306条的对应,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路越走越窄,风险越来越大,困难越来越多。既然在审判活动中律师的作用甚微,那么能否在审前加大律师的权利和作用,尽快按照国际惯例,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废除《刑法》第306条。那么,在审前律师应该有那些权利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者》 2005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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