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征收应有合理的补偿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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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征收农地,如何补偿失地者,历来存在两种观点。其中之一可概括为“涨价归私(农)”论。人们逐渐为它找到了“非农开发权补偿”论作为最基本的理论支撑,即原所有者应获得完整的“非农地价格”——土地自然增值全部归失地者所有。其出发点是全面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但是,它根本无视农地转非是由土地位置和政府土地利用规划所决定的,以及农地转非土地增值的根源是社会经济进步。如果完全遵循此论,必然使失地者非正常致富,有失社会公正。
作者 周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土地》 2006年9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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