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6]140号文件: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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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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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会月刊》 2006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6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