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诉讼类型为中心对我国行政行为体系重构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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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行为之划分除了满足行政实体法之研究外——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设定不同的规范模式予以控制,还应当考虑到行政诉讼救济之需求,以便构建行政实体法与行政法桥梁。然而诸如何者为一般给付诉讼之程序标的?这些程序标的之间又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似乎很少有学者梳理过。为便于行政诉讼法在控制行政行为方面真正地实现“无漏洞之权利救济”及“权利救济必须有效”之诉讼基本需求.势必要重构行政行为体系与诉讼类型相适应,以实现诉讼之价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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