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货代签订运输合同效力和无船承运人留置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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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在中国首次确立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在从行政法规角度将无船承运人从货运代理业务中分离出来,以解决货运代理服务市场混乱的现状。笔者试通过对确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法律制度意义之分析,对不适格的无船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和无船承运人介入后的货物留置权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 2007年4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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