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新西兰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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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澳大利亚、新西兰同为英联邦成员国,其中前者为联邦制国家,后者为君主立宪单一制国家。二者皆由三级政府组成,其中澳大利亚包括联邦、6个州以及2个自治区、约900个地方政府;新西兰除中央政府外,有12个区级政府以及74个地方政府。在政府间财政关系上,两国各级政府之间职责划分较为清晰,实行分税制,地方政府不仅享有税收立法权,还享有举债权。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上,澳大利亚实行联邦与地方政府共同协商的管理模式,新西兰实行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制度约束模式。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预算管理与会计》 2007年6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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