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关于单据中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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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UCP600的新规定有三层含义UCP600第14条是关于单据审核标准的条款。其中j款规定:“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
作者 程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外汇》 2007年8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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