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相对化”——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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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即使刑法的罪刑规范被满足(或不满足),也可能因为诉讼法上的障碍而得不到适用(或得到适用)。在刑事诉讼领域,这一刑法相对化现象可能发生在诸如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起诉、对再审的禁止或严格限制、陪审团拒绝指行法令、辩诉交易等各种领域与环节。刑法相对化现象所体现出的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制约作用,根源于程序法自身所具备以及所代表的某些独特价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