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关于勤勉义务的含义、内容与衡量标准、违反勤勉义务之责任等问题并未做出明确的具体说明,这就使得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文章拟针对以上问题作初步的探讨,希望对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尽一些义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8年6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