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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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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为他人代办信用卡收取手续费是否构成犯罪
设立公司为他人代办信用卡收取手续费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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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某伙同他人从北京来到天津设立为他人代办信用卡的公司,以无抵押、无担保、免息贷款为诱饵在报纸上发布广告吸引客户,在接待客户时向客户承诺,可为客户办理国内十余家银行的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透支额度1万元至5万元不等,利用信用卡存在的免息期,以循环使用信用卡的方式实现免息使用银行资金之目的,每张信用卡收取手续费200元左右。
DOI
lj1e9m95dv/608144
作者
陈辉;张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3期
关键词
收取手续费
信用卡
他人
代办
公司
犯罪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0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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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天津检察
200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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