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宣誓制度的哲理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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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人宣誓制度同时具有仪式化与法律化的双重结构和价值,发挥着仪式化、法律化的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而上述基础和功能在当下中国是残缺不全甚至完全阙如的。故此,我们不倡导仓促建立西方标准意义上的证人宣誓制度,仅建议将司法解释中现有的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制度加以完善,增设“签署并当庭宣读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立法规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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