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死亡赔偿金制度之构建——兼谈死者近亲属缺位情形下的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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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侵权法上,死亡赔偿制度系以赔偿死者近亲属的损害为核心,而对受害人生命的丧失则未提供任何救济措施。这不仅使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难以界定,同时也无法解决死者近亲属缺位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问题。我国应当把'生命的丧失'本身纳入侵权法的救济范围,加害人应对此承担惩罚性死亡赔偿金的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方法学》 2007年5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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