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拒受权”辨析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对于买方拒受权的规定,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及国际惯例。本文着重厘清买方拒受权的概念和性质,探讨其成立的条件及在各国法律中所处的地位、该权利行使的方式及后果。建议我国法律至少应涵盖: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一般义务;当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买方错误地拒绝接受,因而拒绝给付价款的,构成受领迟延,并承担给付迟延责任;拒绝接受后,买方无须返还标的物,但有保管货物的义务,风险视为从未发生转移,也不影响买方行使其他救济措施的权利。
作者 王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09年2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