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作社成员表决权的性质及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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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是成员参与合作社民主管理,维护成员权利的重要保障,其分类设置及其限定具有"人合为主、兼具资合"的属性,体现了经济民主与公平,具有平等、激励、制衡及矫正价值。合作社的互助属性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成员表决权的设计应该确保表决权行使能形成有利于合作社发展和成员利益的共议,于此,有必要系统梳理表决权所涉环节,明确界定有表决权的成员、合理构建表决权排除或限制制度,细化成员大会表决规则,从而防止合作社发展偏离既定轨道,以达到促进合作社稳健发展的目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海峡法学》 2013年3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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