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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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置条件的,因此,事故责任的判定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成立意义重大,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应将其认定为鉴定结论,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应以证据规则对作为鉴定结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经查证属实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作者 张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09年2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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