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要对这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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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2008年446日,陈某向朱某借取人民币1万元周转,约定在当年7月底前还清,并由陈某当场出具了借条一张。当时言明由我担保,因此我在借条上签署上了“担保人某某”字样,但未注明为何种责任方式担保及担保期限。到期后,虽经多次催收,陈某一直仍未还款,朱某也未要我代为还款,直到今年5月20日朱某才找到我要我承担担保责任。请问:时隔这么久,我还要对这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吗?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09年5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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