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罚”罚期止于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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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们简称其为“双倍工资罚”)该条款用意明显,即督促用人单位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遭受“双倍工资罚”。“罚”并非目的,只是为了给单位敲个钟、提个醒,引导其行为合乎规范。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该条款作用显著。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工友》 2009年8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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