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两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谈医疗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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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规定存在规范竞合现象。鉴于这一现象的存在,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立法法》的相关法律适用原则。作者通过对两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指出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建议国家卫生系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医疗法律条款,并注意与其他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之间保持协调一致,使法律更加完善实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9年4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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