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改良与预先包裹式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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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企业重整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重整成本昂贵、缺乏效率、易于滥用等三个方面,因此,企业重整制度容易成为债务人拖延甚至拒绝偿债的工具。而非正式的企业重整制度即法院外协商机制,能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拯救陷于经营一时困顿的债务人企业,但“一致决”的重整决议方式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将严重影响企业复兴。我国应借鉴各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预先包裹式重整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法学》 2009年5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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