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业委会备案登记规定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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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物业:新业主》 2009年9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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