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后评估回应之法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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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的废止,是立法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对现行法实施变动使其失去法的效力的专门活动。其发生根源在于法律绩效状况低劣,法的存在失去意义。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专项清理”与“集中清理”的立法活动形式。在主体、程序与方式上与其他形式的立法活动有着较大区别。我国宜进一步完善法的废止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5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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