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解释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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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解释的对象具有可解释性、与具体案件的关联性和完整性,因此司法解释的对象应是法律文本。解释的辅助材料、习惯、判例不在法律文本范围之内。法律文本的特征在于国家权威性、书面表达和公开化等,同时法律文本可分为法律语言和法律意义两个层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999年5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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