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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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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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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解释的对象
论司法解释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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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解释的对象具有可解释性、与具体案件的关联性和完整性,因此司法解释的对象应是法律文本。解释的辅助材料、习惯、判例不在法律文本范围之内。法律文本的特征在于国家权威性、书面表达和公开化等,同时法律文本可分为法律语言和法律意义两个层次。
DOI
yzdlgnv84l/80440
作者
苏晓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999年5期
关键词
法律
司法解释
法律文本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199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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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1999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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