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缓到存疑不诉:吕某故意杀人案引发对证明标准及相关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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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被告人吕某,男,1976年生,小学文化。2005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到东莞市黄江镇大家乐广场找卖淫女嫖娼,找到被害人杨某(女,生年不详)。二人在黄江镇江海城黄河二街12号楼302出租屋内进行性交易后杨先离去,吕发现身上的手机及财物被偷走,便怀疑是杨所为。同年2月9日21时许,吕某携一把水果刀在大家乐广场再次找到杨某进行性交易,杨未认出吕。二人到黄河二街12号楼302出租屋发生性关系后,吕要求杨把手机还给他,杨不承认并想逃离,被吕抓住,两人发生争吵。吕某遂将杨推倒在床上,用左手卡住杨的颈部,右手持水果刀刺了杨的腹部、右眼部各一刀,致杨当场死亡。吕某将杨杀死后,将水果刀的刀套放在窗外的窗台上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系被他人用外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合并用锐器作用于腹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法学》 2009年5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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