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活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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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活动,照通常的理解,就是人对周围世界积极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共内容是对客观世界的改变和变革。人们的活动各种各样,然而,可以将它们归纳为四个基本的互相作用的种类:变革活动,认识活动,有价值有目标的活动和联络(交往)活动。我们认为,人们的犯罪活动并不是人们某种补充性第五种积极活动,而是一种正常活动的歪曲,或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变革活动首先表现在生产劳动、社会组织工作,以及在精神和物质生活上对人的改造(例如,医生、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活动即是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人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外法学》 1979年4期
出版日期 197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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