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审计权属性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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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确国家审计权的属性是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理论前提和出发点。国家审计权的直接上位权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最高国家权力,国家审计权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处于同一位阶的国家基本权力。在此基础上改革现行的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在中央一级设立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平行的最高审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地方各级设立与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相平行的各级地方审计院,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院接受上一级审计院的业务领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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