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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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司法”刘青峰,员小丽(一)人民法院的全部使命在于独立地、不折不扣地把体现着国家或社会公共意志的法律适用于发生阻滞和紊乱的社会关系,使其疏通或恢复常态,使违法或犯罪等社会离轨行为得到矫治,达到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秩序的优化。我国的审判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1995年2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