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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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在美国,公司在各类企业中并不占数量上的优势,但就其经济和资金实力来讲,却是占统治地位的。公司法以及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干预、管理经济,以保障大大小小的公司沿着一定的轨道正常运转、有秩序地进行竞争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美国公司法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公司法基本上是州的法律。国会可以按照宪法,规定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向联邦政府注册。但实际上,除了象国家银行这样的少数特定情况外,在联邦注册的例子极小。美国有五十二个司法地区(五十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波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外法学》 1988年1期
出版日期 198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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