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合同主要条款缺少或不明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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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因经济合同主要条款缺少或者不明确引起的纠纷,在经济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也颇有争议。本文试就这类纠纷的处理谈些看法。一有的同志认为,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的合同均可视作无效。我认为,这一提法是对必要条款和主要条款的混淆。必要条款是成立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地说,应当包括:标的,数量,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1987年6期
出版日期 1987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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