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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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二)审判责任审判责任,主要是指司法官吏不依据法律举发和论处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此外,秦还要求司法官吏认真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否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提出:“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法学》 1987年1期
出版日期 198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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