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兑换残损人民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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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但根据人行吐鲁番地区中支的实地调查和了解,实际情况与《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存在很大差距。
作者 雷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钱币》 2010年4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