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实现当事人实质平等的两种程序进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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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回应现代社会分层带来的诸多问题的民事诉讼结构无论如何设计,都无法回避如何保障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能力实质平等这一核心问题。西方两大法系国家以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从当事人私权的视觉解决这一问题的经验,不能解决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问题。基于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际,需通过积极的法官能动政策以及法官与律师(当事人)充分信任、合作的角度来设计诉讼结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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