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术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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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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