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图像的证据属性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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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手机图像具有拍摄的方便性和隐蔽性等特性。手机图像若能证实案件真实情况,并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能当作证据使用。而由于手机图像以影像信息反映事实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符合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应当归类为视听资料。手机图像的提取、处理与储存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才具有证明能力。手机图像当作证据使用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警察技术》 2011年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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