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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有矿产与集体土地的产权融合,属于不同所有权混合与集体土地入市的复合性改革。矿产资源和矿业用地均由国家垄断供给的国有矿山企业,需要向非国有资本市场开放;集体建设用地不再征收为国有而直接融入,由集体和农户带着土地产权入股矿山企业。可流转产权加上政府管制,通过交易许可的“增减挂钩”方式获取农地,土地所有者、使用权人以及业主等多方分配入股收益。不同所有权的资本结构决定多元产权主体的企业治理新形式:股份制附加合作制。入股、分红与治理机制等,经过谈判形成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关键是按《公司法》构建企业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 标签: 混合所有制 农地入市 矿业用地
  • 简介:矿业用地制度创新的根本出路在于资源产权的合理安排。以现代矿业地役权作为矿业用地的重要方式,既是拓展矿业用地获取途径的出路,更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出路。从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构建的现代矿业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转型升级,以地下空间为需役地的空间地役权、为获取矿业广场而设立的地表地役权等基本覆盖矿业用地领域。地役权的主体界定以及合同订立,是矿山企业设立地役权的重要内容。地役权的从属性而显示其弱权利性,可通过地役权登记原则、物权请求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式,维护地役权的预期、稳定和圆满。

  • 标签: 矿业法 矿业用地 地役权
  • 简介:在矿业领域使用最多的“矿业权”,是一个多变而不确定的权利体.矿业权,是由明确矿产归属的物权、可以开发的特许授权、实际开发的企业产权虚拟出来的“三面一体”的权利集合;在法律属性上,矿业权多元化地表现为用益物权、准物权以及自物权等;在法律制度上,矿业权的公权属性与私权属性、流转之自由与限制、所属探矿权与采矿权等无不冲突.将各方面综合起来分析,便可以发现矿业权却是虚无的、根本不存在的权利.根据国外经验和矿业的特点,应果断地撤销矿业权,重构为矿产物权、特许权以及开发行为权等矿业的权利体系,以此建立“三权分列”的现代矿业制度.

  • 标签: 矿业 矿业权 物权 特许权
  • 简介:人性化,应作为矿业安全与健康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立法条件成熟,财产权效率优先并追求GDP的时代已经过去,趋向财产权的效率与劳动权的公平之间的平衡。立法理论充分,理性经济人在自利性的同时要平衡利他性,企业除了效率的经济目的以外还要承担相关利益者安全与健康的社会责任。立法路径明晰,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合作的不完全契约的剩余权由双方共享,以工业民主方式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内部治理的决策权。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以及矿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矿山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定为义务,我国有条件制定人性化的规范工作场所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

  • 标签: 矿业 社会责任 人性化的劳动关系 安全与健康法
  • 简介:地役权设立,将成为矿业用地获取和利用的普遍方式。矿业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设立、行使、登记和保护等环节整体运行的主轴,属于突破物权法界限而跨入债权法的行业性物权契约。土地承包经营者是订立合同的基本的和多元的主体,土地立体性分层使用权是合同权利的现代的和广泛的客体,地役权利用方式以及费用支付等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适时使用非要式合同;以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为基本目的,坚持不动产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违约适用严格的归责原则,地役权保护适用物权请求权。

  • 标签: 矿业法 矿业用地 矿业地役权 地役权合同
  • 简介:矿业用地制度独立以及农村矿山直接使用集体土地,催生了农村矿业用地登记制度。矿山企业从要素市场获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和公示土地归属物权而进行民事登记,颁发产权证;发挥土地归属物权的效用而进入矿业开发市场,为准入和监督土地用途而给予行政许可登记,颁发许可证。农村矿业用地的双层登记制度,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和不同的功能特征,界定了市场与政府职能的分工。依靠相关立法对双层登记的内容、程序、效力及其责任等分别作出规定,以此实现农村矿业用地双层登记的法制化。

  • 标签: 矿业用地 土地物权 用途管制 登记制度
  • 简介:修改《矿产资源法》,以破除“两证同体”制为入口,以建立现代矿业制度为目标,重构矿业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调整矿产物权为主的《矿产资源法》,转向现代的以调整矿山产业为主的《矿业法》.现代矿业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让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明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融入普通物权地位而由民法调整,矿产权的商品市场自由流转;政府对产权归属明晰的矿产开发行为和开发主体进行严格管制,矿业开发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建立合理且严格的矿业开发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后的矿业环境保护、场所健康与安全、矿业用地以及矿业相邻关系等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并构建保障这些行为预期的系列矿业法律责任.

  • 标签: 矿业 矿业法 现代矿业制度 矿产资源法修改
  • 简介:传统矿业开发给社区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企业获取利润的同时让民众承担环境成本。实证分析发现,矿业环境非公平格局,在于政府及其制度偏向矿业环境权而忽视公民环境权,导致社区公民环境权缺失;民众环境权意识增强和环境资源增值,诱致民众追求环境公平的制度创新。让矿业社区民众参与矿业项目的市场进入、市场开发以及市场退出的全过程,以保障矿业环境公平。维护环境公平的民众参与属于当事人权利竞争,是环境收入的一种重新分配。政府是民众参与的组织者,从政府代替民众到政府必须组织民众维权的转变,是民众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收益大于成本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 标签: 矿业 环境公平 民众参与 社会管理创新
  • 简介:非法采矿现象比较普遍且治不胜治,这主要在于刑法惩治不到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可独立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开采,采出了矿产资源并据为己有,则构成盗窃罪。如果不认可盗窃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论处,则会放纵犯罪。但又不能以数罪并罚,而属于牵连犯罪,符合牵连犯的基本特征。非法采矿牵连盗窃犯罪,属于处决为一罪,择重罪予以处罚,可以判至无期徒刑。

  • 标签: 矿业 非法采矿罪 盗窃罪 牵连犯
  • 简介:现行矿业制度几乎没有安全与健康、环境污染、矿业相邻关系以及公权力行政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责任,因而在矿山企业违法结果发生后则以人治取代法治而治不胜治,这主要是以“矿”为主的财产性《矿产资源法》法律渊源的局限。应制定以“业”为主的管制性《矿业法》,以矿山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依据设置第一性义务,不履行第一性义务则按第二性义务承担不利后果。第二性义务是以社会性矿业法律责任为主,与经济性、政治性法律责任等构成矿业法律责任体系。社会性矿业法律责任的民事侵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因果关系推定以及并不以违法为条件等。

  • 标签: 矿业 社会责任 矿业法律责任 社会性法律责任
  • 简介:物权层面的物权公平与物权效率相适应,但在物权效率与高层面的社会公平之间的交叉层面,物权效率则因起点、机会、结果等与社会公平发生冲突;在这一交叉层面的物权垄断势能所产生的"马太效应"不可能熨平。通过公平与效率在立体结构中的对立统一路径可知,实现物权自然化发展向社会化转变,是效率与公平和谐统一的动力机制。公权力管制时限制物权利用中附属权利而防止物权垄断形成。限制是在初次分配中重新界定权利,不是要素所有的分配。通过权利分配为弱者增加竞争的权利势能以缩小贫富差距,这是北欧的新经验。

  • 标签: 效率 公平 分配 物权 社会化
  • 简介:矿业环境相邻关系的界定是相应环境产权私人化的途径。由矿业环境相邻权与矿业成员环境权双向对接组成的环境相邻关系,通过法律来约束矿山企业的环境相邻权和激励相邻对方的成员环境权而共同保护矿业环境。矿山企业一方给相邻对方合理施加容忍义务,相邻对方应当容忍非实质性的或当地通行的影响。成员环境权的保护,是基于物权而行使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和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基于债权而行使侵害赔偿请求权。

  • 标签: 矿业 环境保护 相邻关系 容忍义务
  • 简介:缺乏矿业相邻关系的立法,对矿山企业行为就没有约束而放纵了企业对相邻方的利益侵害。信息不对称又很少有诉求途径的受害方被迫用上访、械斗等非常规手段制止企业侵害,导致各方继续受损。矿业立法应专门规定“矿业相邻关系”:矿业垂直相邻、矿业水平相邻关系以及矿业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等“立体性”相邻关系,给矿山企业明确了行为边界,为关联他人打开维护权利的通道。规范矿业相邻关系是矿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矿业相邻权只是矿山企业权利延伸的单向性保障,矿业相邻关系才是相邻各方相互依存的社会紧密结构。构建矿业相邻关系制度并合理实施,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 标签: 矿业 相邻权 环境保护 制度安排
  • 简介:关于物权的绝对性或相对性的争议,妨碍当前扭转贫富差距悬殊的收入分配改革。将物权按状态结构分解为静态物权和动态物权,前者是绝对性物权,后者是相对性物权,两者既对立又统一。其对立统一的法理辨析,是在收入分配改革中认识和处理存量财富与流量收入关系的钥匙。已明确归属权的存量财富是一种绝对支配权,扩大贫富差距的根源是物权动态行使中的流量收入,改革的重点对象是依法规制影响流量收入的权力配置,特别是防止一些不公平收入由少数人占有而让其他人承担成本。为此,以民主政治的力量构建规制收入分配格局的法律制度,尤其应加强社会立法。

  • 标签: 物权 公平分配 存量财富 流量收入
  • 简介:采矿权是一系列行为和财产的集合体,却被《物权法》第123条纳入用益物权,这与一物一权、主体平等、公示公信等物权原则相违背。而且矿产品是矿产资源的耗竭,不能返回矿产资源本体,这与旨在用益而不是处分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有本质区别。碍于国有矿产资源不能流通而让众多开采者同时使用同一客体,并在使用完后收取固定租金,这是公共资源流失和浪费的暗道。在矿产资源与矿产品之间,独立于并先于采矿权设立矿产所有权,是防止“公地悲剧”的闸阀。

  • 标签: 采矿权 矿产权 用益物权 所有
  • 简介:对各主体财产平等保护,不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宪法的一贯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平等保护静态财产权和区别限制财产权行使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但目前宪法、基本法、特别法都缺失对财产权行使的合理限制。迫切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限制财产权行使的法律体系,以确保财产权法律的平等和公平。

  • 标签: 财产权 平等保护 区别限制 和谐构建
  • 简介: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存在争议,却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归属特许物权并载入世纪法学教材,有些不妥.特许的不是物权,物权就不需要特许.理论上将特许与物权揉作一个东西,无论如何都缺乏依据.但又少有人怀疑"特许物权"的虚无性,主要是没有摆脱传统理论的襟固.其结果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属于物权,但要区别设立物权.

  • 标签: 自然资源 使用权 特许物权 质疑 自然资源使用权 物权
  • 简介:物权法立法中,人大建议稿将采矿权归属特许物权定位于用益物权之下.因"行政特许物权"的不当匹配,产生了理论上的疑惑.现在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则不见了采矿权.将采矿权扔给本来就有公权侵犯之嫌的专门法.这就等于倒洗澡水时把孩子也泼了出去,结果物权法空了一大块."孩子"还是要捡回来,归到应有位置.

  • 标签: 特许 法理 权属 征求意见稿 物权法 采矿权
  • 简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立法,与行政许可制度的性质、基本原则和发挥市场的配置功能相违背.立法缺陷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制体系的落后,也为自然资源的流失发放了通行证,必须修正.

  • 标签: 自然资源 行政许可 立法 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