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狭义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我国《海商法》之中,目的在于保护海事请求有关方请求权的顺利实现,以保护航运业务中弱者的合法权益。船舶留置权本质上仍是属于民法中的概念,只不过在我国海商法体系中对留置权主体做出了很大限制,即只有基于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的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无法实现时造船厂和修船厂专门享有的就合同项下的特定船舶予以留置以保证其费用得到偿付的权利。目前理论界对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问题尚未达到统一。虽然实务中,《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如《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但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本文将通过对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和目的的研究,以期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法律问题发表一管之见。
简介:在当今全球化潮流中,国家仍然、并且将继续是世界政治或全球体系的主要角色。国家在同侵蚀其权势和权威的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跨国行为体的关系中,总的来说仍占据显著上风。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仍在国内、国际和全球生活的组织方面发挥非常重大、甚至首屈一指的积极作用。国家及其主权一般仍是为在其疆域内实现和维护人的安全和福利、造就或促成社会公正、表征和保持人首要的社会群体认同所必需;主权国家与其国际体系可以大体维持国际安全,并且进至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与进步。当代技术力量、特别是信息技术力量在不少方面削弱了国家对其境内社会的控制,但与此同时国家完全可以、事实上也在利用这同一类技术加强自己,维持甚至增进其控制。当代世界存在三大类在有效权能和全球化适应能力方面不同的国家。总之,对全球化潮流中国家作用的削弱和加强必须有双重性的观察,形成辩证法所要求的精致理解。尤其需要抵御在西方(乃至一定程度上世界范围)相当流行的国家衰落、过时甚至有害论,为此必须认识其意识形态性质和思想方法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