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冷战结束尤其是2014年后,美国对亚洲安全事务的影响和作用总体有所降低,中国参与、贡献和引领亚洲安全新格局构建的地位和作用上升.中国、美国及地区国家深度博弈,多数国家期待建立一个全面、有效、可被广泛接受的亚洲安全新格局.当前,亚洲安全格局存在着时空错位、理念分歧、结构冲突、机制分散等四大关联交互的突出问题,导致亚洲安全面临系统困境.从区域公共产品视角看,亚洲安全公共产品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亟待探索构建亚洲安全新格局.中国应抓住历史机遇,积极发挥在亚洲安全新格局建构中的角色作用,加强理念和方向引领,加强同世界主要力量在地区安全问题上的协调合作,妥善处理地区安全热点问题,加强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亚洲安全治理机制建设,大力推进亚洲安全合作,努力实现从安全公共产品的消费国向供给国转变,为自身建设发展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也为亚洲安全建设和构建亚洲命运共同体、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更大力量.
简介:自2010年以来,美国逐步加大了介入南海争端的力度。其突出的表现是以强化南海航行自由为核心,通过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等多种手段对中国施加压力,逼迫中国在南海问题的立场上后退。美国强化南海航行自由既有其历史的逻辑也有其现实的考量。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美国强化南海航行自由是其历史上"汉密尔顿主义"和"威尔逊主义"传统延续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从现实来看,以美国在南海地区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受到影响为借口,以实现该地区所谓的航行自由和秩序稳定为目标,以实施综合性的海洋战略为保障是美国强化南海航行自由的现实考量。但随着当代国际海洋制度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民主化,美国强化南海航行自由的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越来越站不住脚。
简介:自“阿拉伯之春”以降,伊斯兰极端主义日益成为全球非传统安全研究领域的主要议题.以往的研究已经注意到极端宗教思想对“一失败,即溃散”的弥散型恐怖主义之影响,但对于弥散型恐怖主义生成根源、传播路径与扩散范围却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区分与探讨.基于对伊斯兰文明圈核心区域、半边缘区域和边缘区域在宗教地位、部族影响、民族国家认同与区域权力结构四种因素的区分,在伊斯兰文明核心区域容易形成向外围单向辐射的跨国弥散型恐怖主义;而在伊斯兰文明边缘区域容易接受来自文明核心区域的影响并成为伊斯兰极端主义扩张工具与动员手段.半边缘区域因地缘上的过渡性和宗教上的亚文明特征而介于两者之间.“一带一路”倡议途径广大的伊斯兰国家,为确保中国海外投资安全,在伊斯兰文明核心区和半边缘区域应该注重发展同当地部族关系,而在边缘区则需要强化政府间官方合作.
简介:作为一个海洋强国,美国积极维护“基于法理的海洋体系”,这是其领导世界、主导国际体系意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立国开始,美国就努力影响海洋秩序制度化,伴随着国家力量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局势的持续演进,美国的角色逐渐发展为引领海洋秩序制度化,与此同时,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美国又游离于全球海洋秩序的法理安排之外。这一行为事实上存在着内在矛盾,也给全球海洋秩序的穗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主要采取以下路後来持续推进其充满矛盾的维护“基于法理的海洋体系”的理念:一是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规则产生示范效应;二是积极推动并试图主导国际海洋法会议;三是以海上力量为基础构建对己有利的海洋体系;四是实施“航行自由”极化应对海洋挑战;五是介入东亚海洋争端,对地区强国的崛起施加国际法理压力。系统性梳理美国维护“基于法理的海洋体系”的历史行为,有助于为中国参与构建更加合理、规范的海洋秩序提供经验和教训。
简介:俄罗斯在南海复杂局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应对南海问题的再度激化需要充分考虑俄罗斯发挥的作用。本文分析了俄罗斯长期以来在南海地区的活动,以及俄罗斯在南海争端及南海仲裁案问题上的立场。俄罗斯作为一个有世界性影响的海洋大国,其对南海的政策主要是由其本国利益决定的,也有借中国抗衡美国的因素。因此,其南海政策对中国的影响也是双重的:一方面,俄罗斯向越南等国出售大量武器,并不利于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另一方面,俄罗斯支持中国解决南海争端问题的立场,与中国举行海上联合军事演习,有利于缓解中国在南海问题上面临的国际压力。俄罗斯是南海地区不容忽视的一个因素,需要关注其政策动向。
简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究竟是政治文件还是法律协议,及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是否可以排除《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成为分歧极大的法律争议。菲律宾和仲裁庭均主张《宣言》仅仅是一份政治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中国主张《宣言》关于通过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规定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协议,且其所确立的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途径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菲律宾不可以依据《公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就相关争端提起仲裁。本文认为,《宣言》在争端解决问题上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间条约;其是否可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质上是个法律适用问题,从海洋法角度讲,根据《公约》第281条的规定,《宣言》无法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仅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形成制约;从条约法角度讲,《宣言》与《公约》构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条“关于同一事项先后所订条约之适用”问题,相关争端应适用《宣言》提出的谈判和协商途径,据此方可直接排除《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文章首先从中菲南海仲裁案提出两个核心法律争议,并杭理菲律宾、中国各自主张以及仲裁庭对此争议的结论。其次论证《宣言》的条约属性。第三,分别从海洋法和条约法两个视角分析《宣言》对《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