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是一名司机,搞短途运输。去年1月,我未按时到稽查征费所缴纳养路费。2月10日,我出车时被当地征费所查扣。征费所的工作人员向我出具了~张暂收条,写明:“因未及时缴纳养路费,预交保证金300元,限3日内携带有关证件到征费所补交养路费,如逾期保证金转为罚款。”请问:征费所的行为合法吗?
简介:基于实践中商业银行对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方式及担保的内容可知,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属性既非动产质押,也非权利质押。在物权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下,保证金账户担保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中的任一种,而应认定为约定抵销。抵销所具有的担保机能决定了保证金账户担保在人民法院对保证金账户予以冻结、扣划、债权转让及破产清偿场合,可以对抗一般债权人,从而使商业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简介:<正>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简介:因缺周转资金,便用虚假项目工程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10万元保证金.10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对李俊荣提起公诉.据介绍,2013年5月,李俊荣与他人签订承包遵义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一直到2014年12月底,李俊荣了解到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是假的,根本没有发包出去过,而且该地因修高铁也不允许任何单位施工.
简介:保证风险已成为商业风险特别是金融信贷风险的一部分.在有保证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是否能通过保证实现债权,面临着保证人众多的抗辩风险.
简介:本案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和实务问题。保险公司开办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界定,应该属于保证关系还是保险关系?笔者试对下列这起追索信用证垫付款纠纷案进行分析,并进而对保险业界提出几点忠告,
简介:保证并非单纯责任,亦为债务。保证债务自保证合同成立生效时产生,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以及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不影响保证债务成立的认定。保证债务成立后保证人死亡的。应根据债的一般原理处理保证债务。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对于保证债务是否专属、能否继承没有规定,参照债的继承一般原理,亦可得出结论:保证债务原则上可以继承,但专属于保证人的保证债务除外。
简介:
简介:我的同学何某为周转资金于2010年8月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2010年12月底前何某还清全部借款,并由陈某作为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何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由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何某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
简介: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案号一审:(2013)湖民初字第1954号二审:(2013)厦终字第2963号再审:(2014)闽民申字第1475号
简介:关于保证期间起算前(即尚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内)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人应否对受让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存在分歧,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简介:随着我国《担保法》的实施,担保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要求提供保证的也越来越多。由于《担保法》对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定得很笼统,仅见于第5条,导致大家在保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的问题上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简介:审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否判处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审判实践中,作法各异。在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之前基本上没有判处死亡赔偿金;1991年9月22日至2001年3月10日期间基本上参照《办法》)判处死亡赔偿金;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精神损害解释》)施行后,一些法院将死亡补偿费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简介:所谓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以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据此成立的合同即为保证保险合同。所谓信用保险,是应权利人要求,由保险人对权利人所面临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债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据此成立的合同即为信用保险合同。
简介:定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是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定金,是指台同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简介:本文对合同保证理论与实务中的六个疑难问题,举出特例试作辨析.内容包括:1、“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约定的保证方式辨别;2、“保证期限直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约定的效力;3、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问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理解;4、债务人分立、合并与保证责任的关系;5、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6、保证合同约定效力的影响因素与后果处理.
简介:保证义务于保证合同生效时产生;保证债务的产生则以主债务到期未清偿及债权人于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或债务人主张权利为前提。因此,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的,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债务,保证责任亦随保证人的死亡而消灭,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金转变成罚款合法吗?
商业银行保证金账户担保的性质辨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包假工程骗保证金男子涉嫌诈骗被公诉
保证风险与独立保证原则
履约保证保险:财产保险抑或保证担保
保证人死亡的保证债务如何承担
该案保证人不应免除保证责任
约定不明的保证合同如何计算保证期限?
保证责任不因借款期间保证人死亡而消灭
保证期间起算前转让债权的保证责任探讨
抵押与保证共同构成的混合担保的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无效的处理
“金”饭碗
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
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均属保险业务的重要内容,但——保证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并非保证合同
何区分定金、违约金、赔偿金
合同保证若干疑题辨析
最高额保证的法律适用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保证人死亡的保证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