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在我国的公安综合信息(即公安专)中,从上到下(部、省、市、县/区及科所队)共分4级网络,以树形拓扑为主,辅以网状结构。公安信息化项目具有覆盖面广、信息密级不同、采用多种通信信道、信息量大、信息传输要求迅速、高效等特点。而网络安全则成为重中之重的问题,是信息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

  • 标签: 公安综合信息网 公安专网 信息安全 公安机关 公安业务 病毒
  • 简介:近日,祁门县人大常委会大胆创新,充分利用机关工作人员通晓互联网技术的特长,对原有的“祁门人大网”电脑网站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新版网站在赋予网页更好结构、更快联网速度的同时,能够进行跨平台使用,在此基础上,新建了手机网站和微信网站,并成功实现了“三互联”。

  • 标签: 祁门县 信息建设 人大常委会 互联网技术 手机网站 机关工作人员
  • 简介:信息络传播权成为一项新颖的、独立的著作权利,彰显出著作权法已步入网络时代。然而,著作权法一定要以此方式来应对技术与社会的变化吗?从历史脉络看,著作权法总是在失衡的博弈中恣意发展,结果造成了今天著作权利体系的繁杂混乱。本文通过历史的考证、法域的比较和逻辑的分析,认为信息络传播权的设立实无必要,我国在信息络传播权的立法上存在明显漏洞,并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法律漏洞提出了填补性的解释方案。

  • 标签: 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公众传播权 发行权 复制权
  • 简介:针对目前司法界在认定侵犯"信息络传播权"中遇到的困惑,本文指出:正确地界定"网络传播行为"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网络传播行为"只能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联网服务器或计算机中的行为,包括P2P软件用户"共享"作品的行为,但不包括对第三方网站中作品设置链接等辅助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作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红旗标准",如服务提供者明显知晓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仍然予以帮助的,应当认定其有"主观过错"。

  • 标签: 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播行为 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 链接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审判流程信息上公开的经验基础上,制定颁布了规范该制度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对于国家、社会公众、当事人和法院具有不同的功能,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可以强化效率价值和参与价值。相关司法解释为了实现上述功能,在制度结构上实现了公开对象的二元化,公开平台的统一化和公开内容的实质化。这项崭新的制度具有十分光明的适用前景,但在审判流程标准化、网上公开的业务流程、当事人异议机制等具体的制度建设上也不乏进步空间。通过地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的理解、支持,当能形成积聚中国司法智慧的东方经验。

  • 标签: 审判流程信息 网上公开 参与价值 效率价值
  • 简介:我国目前的信息络传播权制度中存在着网络信息传播参与主体的称谓不统一、主观过错状态的立法术语表述不规范、'避风港'原则与我国传统的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不协调等问题,导致了条文之间的逻辑矛盾、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歧、著作权法自身体系的不协调等等。我们可以依循我国传统的过错归责原则的立法模式,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因果要件等方面来尝试完善信息络传播权制度。

  • 标签: 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问题 研究
  • 简介:因特网(Internet)的诞生和迅速发展,构建起蔚为壮观、前景无限的电脑信息空间。然而,在这个崭新的空间里,信息资源在从产生、转换到传播、扩散和使用的一系列过程中,形形色色的网上侵权甚至犯罪行为却频频发生,防不胜防,难以取证和查处;另一方面,信息产...

  • 标签: 网络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 脑信息 若干问题 因特网 域名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当前,快速发展与普及的信息络技术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犯罪的行为模式。以信息络为媒介的犯罪,总体上呈现出行为主体的分散性与隐蔽性、行为方式的虚拟性与难以感知性、行为对象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违法犯罪成本的低廉性以及侵害法益的严重性等新特征。由此直接促成了国家对网络违法犯罪管控模式的转变,即管控重心由网络用户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转移。

  • 标签: 信息网络技术 犯罪活动 司法适用 网络违法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管控模式
  • 简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5月18日签署第468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信息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共27条,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所称信息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该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刚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标签: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 录像制品 国务院总理 行政法规
  • 简介:为依法及时规范地开展案件信息上公开工作,近日,覃塘院对进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公开的案件提出了三项新要求。一是要求案件无管辖权异议;二是要求案件受理无超时限。坚持当天受理案件当天登记、当天进入系统、当天理清登记清单;三是要求案件审查的法律文书齐全规范完整,同时要求对侦查机关取证是否合法进行程序审查,

  • 标签: 案件受理 信息网 工作质量 公开 业务应用系统 管辖权异议
  • 简介:从相关案例看,中国信息络传播权的立法需要追一步完善;现行法律规定下,法院对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的思路;当事人避免纠纷的最为积极的方式就是注重合同解释。

  • 标签: 网络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合同解释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其他相关立法对“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不甚完备的情况下,从处罚范围看,显示了刑法应有的扩张性。然而,刑事司法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保持适度的谦抑,审慎界定“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改正”“违法信息”等,从而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保护信息络管理秩序的同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 标签: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目的性限缩 罪刑法定
  • 简介:针对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解释,国内存在量刑规则说和帮助行为独立犯罪化说的对立。前者存在疑问:首先,忽视了分则之罪均为独立的犯罪构成,会导致没有构成要件的量刑规则,造成罪名虚置。其次,连锁帮助犯只能适用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不适用从犯的规定,由此较之独立犯罪说处罚更重,罪刑失衡。且其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区分标准不明确,使同一法条兼具正犯构成要件和共犯量刑规则两种矛盾的属性,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最后,在个案处理上,量刑规则说得出的结论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不牢固。而独立犯罪化说则没有以上疑问,且更有利于规范引导和法益保护。因此,该款规定的当属独立的犯罪构成,而非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 标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犯量刑规则 独立犯罪构成 法条属性 处罚范围
  • 简介: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有立法必要性,是网络犯罪发展到特定阶段的需求,也是网络健康运行的需要。刑法分则设立该罪名是片面共同犯罪从理论到司法、再到立法的现实路径,符合网络社会发展规律。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不违反罪刑均衡原则,通过罪名适用与竞合处理,可以较好实现危害性与刑罚量的统一。从量刑规则的特征看,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与量刑规则存在区别,不能将两者简单等同。

  • 标签: 片面共犯 罪刑均衡 法条竞合 量刑规则
  • 简介:在共犯学说中,“区分共犯制”并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不应当被视为“共犯正犯化”的立法表现,而应作为“从犯主犯化”对待。单一正犯制在坚持法益保护以及行为主义刑法的基础上,应当将共犯的“从属性”理解为仅对剥离价值评价事实的联动。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并非仅限于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证明责任相对降低的拒不履行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当得到足够重视。

  • 标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从犯主犯化 从属性 共犯责任
  • 简介: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广播电视传输、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 标签: 三网融合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简介:网络犯罪的不断蔓延趋势引发了人们关于网络安全的担忧,"共犯正犯化"立法模式的扩张正是社会要求周延保护法益的结果。但是,"共犯正犯化"赖以存在的理论根基包括共犯独立性说、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以及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都有着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与缺陷,导致"共犯正犯化"在逻辑体系上难以获得正当性。共犯的成立并不需要事前的犯意联络,片面共犯亦应成立共犯;对于正犯与主犯也不能按照实质客观说加以混同,而是应当立足我国刑法规定严格加以区分。

  • 标签: 网络犯罪 共犯正犯化 共犯独立性 片面共犯 形式客观说
  • 简介:由于权利人对涉案歌曲公证取证的过度简化,导致其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涉案行为符合侵害信息络传播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其未尽证明责任。一审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权利人通过嗅探软件下载涉案歌曲即可证明被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歌曲,存在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 标签: 高度盖然性原则 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
  • 简介:借助现代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促使看守所监管民警及办案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 标签: 检察机关 信息化建设 监管执法 法律监督 通信技术 动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