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陈杰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湖北省宜昌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真原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是六十年代中期原湖北大学法律系的毕业生,1982年,怀着对律师工作的及大热情,从教育战线归队当了一名律师。在十几年的律师生涯中,他经历了律师制度恢复、发展和改革的各个阶段。不管社会环境如何变化,他总是坚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执著地追求法律的公正,始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在办理各种案件中既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其所办的数百件刑、民案件无不浸透了这种精神,深受当事人的好评。他对办关系案、人情案等不正之风深恶痛绝。他认为这种不正之风是对法律的亵读,对律师事业来讲,无疑是自掘坟
简介:[组稿人絮语]*'法律与认知科学'是近年来我国兴起的一种法学跨学科研究模式。该研究运用认知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传统的法学问题进行新视角的研究。法律认知科学是指运用最新的生理检测、行为测试以及群体的宏观认知等方式,以这种新方法和视角研究法学的理论或问题。这种研究模式,不仅适合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还可以进入部分的部门法
简介:'罪疑'关乎案件客观事实,'疑罪'关乎法律事实,应当将两种情形按照司法流程分阶段进行区别对待。在公安侦查阶段,以考察'罪疑'(是否有罪存疑)为主;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以考察'罪疑'(是否真的有罪)为主,兼顾考察'疑罪'(法律上是否有罪)的情形;在法院审判阶段面对刑事存疑案件时,则是从'疑罪'到'罪疑'的倒推,法官要选择的仅是'疑罪从无'还是'罪疑从轻'的问题。合理界分刑事存疑案件中的'罪疑'与'疑罪',将有利于在解决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存疑情形时,相应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同时也为明确划分刑事错案的追责主体提供依据,还可以避免公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应当予以重视。本文试图对刑事案件不同阶段何为'罪疑'以及何为'疑罪'进行界分,并运用法理辨析司法实践中不同阶段的刑事存疑案件,在不同的存疑情形下应当'从轻'或是'从无'的困惑。
简介:法律形式与法律渊源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我国学者一般将之作为等同的概念使用。这种观点导致了某些学术上的混乱,也导致法律形式和法律渊源各自的作用没能够充分发挥。正确界定法律渊源和法律形式,是实现二者区分的逻辑起点。法律形式是法律文本的表现方式;法律渊源是裁判规范的集合体,法官从中发现裁决案件所需要的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由此可以得出二者之区分:从实践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指司法之法,法律形式之法是指立法之法;从内容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具有一定开放性的规则体系,而法律形式则是具有一定封闭性的规则体系;从路径来看,法律渊源之法是在司法适用过程发现和寻找的,法律形式之法是立法中形成的。司法适用之法完全局限于制定法之时,二者会出现种属统一,但是其概念内涵依然有着重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