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加快法治进程、实现和谐稳定的必然之举。近年来。各地采取多种形式摸索和试行该制度,为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大量实践素材.同时也验证:了该制度的积极作用。在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免除了轻刑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的前科报告义务,亦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迈出了前科消灭的第一步。但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无论从立法到配套机制仍极不完善,制度的构建和充实尚在艰难前行之中。本文试从对该制度建立的形势背景的论述基础上,探讨制度构置的几点看法。
简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关于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从现行前科封存的适用范围和消灭程度来看,与其他国家的前科消灭制度相比,这是一种不完整的前科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消除歧视、避免偏见、着眼未来,为未成年犯罪者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者今后在学习、入伍、就业等方面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机会。通过对犯罪记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权、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建议构建完整的前科消灭制度,将前科消灭的程度从"封存"深化到"消灭",将前科消灭适用的范围从"未成年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犯罪人、所有刑罚(特殊犯罪除外)",并设置一定的消灭考验期,与我国的缓刑制度、累犯制度形成衔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予以前科消灭,在法律上将其恢复为"没有犯罪记录的人",让其不再被终身贴上犯罪的标签。
简介:所谓单位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经单位负责人决定,而故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概念与一般犯罪概念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或者说是种与属的关系。犯罪概念是一般概念,是属概念,单位犯罪是特殊概念.是种概念。可以说,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的行为都是犯罪的一般概念,是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的,不涉及犯罪主体的问题。因此,单位和自然人一样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也于法有据.这一条的规定,应当是单位犯罪概念的基础。
简介: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立法放弃了对单位犯罪的定义权,从而将认定单位犯罪的任务留给了理论和实务界。犯罪是行为,行为表现意志。反过来说,意志支配行为,意志具有根本的判定作用。所以,单位意志是判定单位犯罪的最终指标,所谓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为了单位利益、单位的业务范围、由单位决策机关或者负责人决定,都是单位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判断单位意志的辅助标志和参考因素,与单位意志之间是现象与本质、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而判定单位意志的标准,在于单位成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单位长期的业务政策、规定、操作习惯,或者具有为单位谋利的动机并经过单位决策机关或者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