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香港回归二十多年来,一直未能完成国家安全的立法问题,没有履行《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中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不仅在特区范围内存在安全立法的真空地带,也不利于构建“一国两制”下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最终,通过“决定+立法”的中央直接立法的方式,完善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国家安全立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这一举措是是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的体现,也是负责任的国家制度保护行为,更是以《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作为特区与中央宪制秩序构建转换的体现。
简介:摘要:2020年,深圳市发布《深圳市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第2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条例》可以更好地处理破产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文章针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