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教版必修教材《中国近代现代史》下册第二章第三节讲到:“1943年11月,国民政府分别与英美签订协议,宣布英美等国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的治外法权等一些特权被废除。这是国民政府对外政策取得的重要成果。”
简介:领事裁判权是西方列强在近代蓄意侵夺中国司法主权的特权制度,是它们通过鸦片战争,用不平等条约强行建立的,其后又获得进一步发展。享有这一特权的各国,对它们的在华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相应设立、采行各种类型的审判机构和制度,除了极有限的民事范围,这一特权主要适用它们本国的法律。列强还将这一属人的特权扩大为属地的特权,在某些地域对华人实行某种程度的司法管辖,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会审制度。
简介:本文通过对“法治”的本质含义的分析,结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及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探讨,阐述了公民的接受裁判权的实质;并以我国审判实践中的民事立案规则为例,对司法实践中对公民接受司法裁判权的妨碍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构想。
简介:<正>最近全国比赛中出现的影响比赛无法进行的问题,我认为是对裁判员裁定权的认识问题。如何理解裁判员的裁定权呢?试分析如下:为什么裁判员要有裁定权呢?因为在比赛中往往会出现比赛双方争执不下,难以判定的问题,不仅因双方为胜负而争执,也因出现的情况难以清楚地判定而争执。所以在正规比赛中必须由裁判员来判定,因此裁判员在比赛中有而且必须有无可争议
简介:摘要民事执行程序是当事人利用国家公权力实现私权的最后途径,民事强制执行是否顺畅开展成为检验法治是否发达的重要标尺。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开展的执行体制改革仍面临不少问题,抛开外部大环境,民事执行权定位不准,执行权配置不当,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原因。通过考察域外理论成果,以期裨益于我国民事执行权的理论纷争与实践样态。
简介: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对被执行人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处理,即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简介:即不能以通过强制要求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到某个地方让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强制执行未成年人的人身,即探望权的执行就是离婚案件中与未成年子女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探望行为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时
简介: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对被执行人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处理,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简介:探望权人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具体探望时,探望权就是非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
简介: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可以基于有效的判决要求强制执行探望权人在法院判决的时间内不得进行探望行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
简介:即不能以通过强制要求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到某个地方让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强制执行未成年人的人身,即探望权的执行就是离婚案件中与未成年子女未共同生活的一方, 一、关于探望权及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简介:运用文献资料和逻辑分析等方法,对足球裁判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法理性分析,认为裁判在比赛事实判断中运用自由裁量是足球裁判活动中的基本因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足球裁判自由裁量权的权力有限性、关联性、价值取向性和易滥用性等特征;分析了防止其滥用权力的必要性,并进而提出从法理上认识裁判自由裁量、建立裁判自由裁量的行使规则和强化对足球裁判自由裁量的监督等途径,以保证足球竞赛活动的有序发展。
简介:“执行难”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其解决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司法权威的树立。文章拟从执行权性质入手,就我国执行机构的改造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有效解决当前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困境。
简介: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直接抚养人子女一方也可以基于有效判决要求法院强制探望权人在法院判决的时间内不得进行探望行为,探望权人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具体探望时
简介:探望权的执行是一种新类型案件,本文对探望权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指出解决探望权执行难,必须在坚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
简介: 一、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亲子鉴定的几种情况 1、男方或丈夫向法院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在处理婚姻案件中涉及到亲子鉴定问题的, 2、女方主动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
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
近代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
接受司法裁判权的妨碍与消除妨碍的构想
尊重裁判的裁定权
对民事执行权的考察
浅析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探望权强制执行问题浅议
论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
论足球裁判判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规制
从执行权性质谈我国执行体制重构——兼论“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
探望权强制执行措施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