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甲、乙系夫妻关系,共有房屋一栋,现甲、乙自愿将该房屋赠与其年仅八岁的儿子丙,申请公证。这项公证,应如何公证,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需为受赠与人丙设立代理人。理由是:司法部1992年1月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十条第二款中强调:赠与人在接受财产时,在《受赠书》或《赠与合同》中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根据司法部关于赠与公证的解释,在办理甲、乙赠与丙一栋房屋这一赠与公证时,应考虑丙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为其设立行为代理人,因甲、已是丙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丙的行为应由甲、动代理。丙是否“接受赠与意思表示及理由”由其父母代理表示,签字也应由其父母代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需办理甲、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赠受卵双方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患者的临床结局。方法回顾性分析2011年1月到2016年12月期间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生殖医学中心行赠卵IVF-ET的31例卵巢高反应患者和受卵的30例患者的妊娠结局。结果受卵和赠卵组冻融胚胎移植(FET)周期的种植率(52.05%比58.70%)、临床妊娠率(69.23%比73.91%)、移植周期活产率(61.54%比65.22%)、取卵周期累积妊娠率(87.10%比100.00%)、双胎率(40.74%比48.39%)、活产率(77.42%比96.77%)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受卵者<38岁组和≥38岁组相比,种植率(58.70%比40.74%)、临床妊娠率(76.00%比57.14%)及早期流产率(5.26%比12.50%)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移植周期活产率(72.00%比42.86%)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取卵周期累积妊娠率(100.00%比66.67%)和活产率(94.74%比50.00%)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37,P=0.007)。结论赠卵IVF-ET是卵巢早衰、围绝经期、染色体异常及反复IVF-ET失败等不孕患者的有效助孕方法。受卵患者妊娠成功率与赠卵患者相似,不同年龄组的受卵者均可以获得较好的妊娠结局,年轻受卵者活产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