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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风潮迭起的企业并购实践呼唤企业并购立法。并购行为复杂、繁琐,且涉及多元的利益主体,为使并购规范、有序地进行,必须贯彻体系化的立法思想,建立我国企业并购的法律体系。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并购的法律涵义、法律性质和特征,并对两大法系的立法例及其特点作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企业并购的现状,提出了建立我国企业并购法律体系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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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前我国企业兼并立法存在法律渊源广泛、法律体系松散、法律效力层次低等问题。外国企业兼并的立法原则是:自愿原则、自由竞争和效益原则、反垄断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原则。我国企业兼并立法应注意的问题:正确界定政府在兼并中的职责和职权,职工安置,关于企业兼并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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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营科技企业是开展科技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其发展对一个地区的科技进步程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民营科技企业立法对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设立、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从业人员的流入起着立法规范与促进作用。贵州省于1995年制订了《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该条例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中仍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进一步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立法,对促进科技快速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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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赋予企业法人以企业资产的产权权益.这样就形成了企业资本所有权和企业资产产权互补型的财产和权利结构.  (2)产权是人们对生产要素的使用,或者经营的一种行为权利.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模式中,作为财产的一种形态的资本也是如此.股权就是股东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所享有的权利.股权不是所有权

  • 标签: 企业立法 我国企业 浅谈我国
  • 简介:1998年中国政府的传销禁令至今使外资转型企业余悸犹存。为反对金字塔式传销,《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出台,为传销人员的急剧增长紧急拉闸。当天安利在纽约股市的股价下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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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企业的法律本质在于其商事主体性。我国应将企业组织法和企业发展法分列立法的模式。在基本商事立法中不应规定企业的概念;企业法律形态划分标准的构成要素不应是唯一的.而应是多元和可变的,只要立法标准所划分的企业法律形态能确保企业作为商主体的独立性及各企业市场竞争中平等的法律地位,并能涵盖所有的企业形式,就是可取的;坚持企业形态法定化原则的同时应当顾及企业组织形式体系的开放性;对于企业集团、关联企业.应在公司法中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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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司立法的首要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公司立法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依据《公司法》制订的公司制度充分、全面地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即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等;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主要依靠集资走规模化经营的道路,而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是资本集中的最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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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促进就业是当前我们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既是企业的道德义务,又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它主要体现在企业促进公平就业、促进雇员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责任等方面。我国应当加强企业促进就业责任的立法工作,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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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联邦的有关立法尽管大部分商业企业是基于州法建立的,但联邦的有关法律对它们仍然适用。美国宪法中包含着一些涉及商业企业活动的条款,最主要的内容是:1.依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缴纳直接税;2.国会具有征税、偿付国债、举债的权力;具有管理州际和外国商务的权力;具有制定在合众国内一致适用的有关破产法律的权力;具有建立邮政局以及宣战……等等权力;3.禁止除按人口比例分配之外的任何直接税的征收;4.禁止对各州输出的货物课税;5.禁止各州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6.禁止各州未经国会同意而对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征收任何税款,但为了执行该州的检查法律而有绝对的必要时,不在此限;7.禁止各州未经国会同意而征收船舶吨位税或与另外一州缔结任何协定或契约;8.联邦司法权力包括对基于宪法、联邦法律、条约所提起的以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另一州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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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改革的实践告诉我们:搞活企业需要通过经济立法手段。而搞好这方面的经济立法,除了总结改革实践的经验以外,还必须加深对其中的一些理论问题的研究。本文想就企业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意见.1、搞活企业的关健,就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指出的,“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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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立法有着共同的法理依据,从该依据出发,西方典型国家都按企业的法律标准立法.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所有制性质为主的多重企业立法标准,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由所有制标准转向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企业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标准,已经具有成熟的法理依据.

  • 标签: 中国 企业立法 法律标准 市场经济 运行原则 企业性质
  • 简介:股份合作制有着既区别于股份制又区别于合作制的独特的法律属性,而且,这些属性使得股份合作制既能满足政治取向对公有制的需求,又能满足经济取向对效率的需求,还能满足社会取向对公平的需求,故此,股份合作制不但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独立的企业形态。为此,应制定专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并就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持股范围及比例、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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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合伙企业应当享有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由。我国原《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未作规定,《合伙企业法》虽对两类舍伙企业相互转变作出许可表示,但仅为授权性规定,内容显得过于简单。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对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作出概要规定,给出合伙企业转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路径选择,并对转变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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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立法问题的思考张孟云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人民群众在改革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事物,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把推行股份合作企业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搞活农村经济的突破口和工作重点,投入了相当大的力量。但由于人们对股份合作企业这个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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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作为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它也是实现国有企业机制转换的关键所在。但是,在国有企业产权重组这个问题上还有诸多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以推动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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