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如我在《中国记者》(Nordenstreng,2011a)发表的文章所述,在上世纪70到90年代的全球媒介政策辩论中,“世界信息与传播新秩序”(以下简称新秩序)是个核心命题,其持续时间上起反帝反殖运动的高峰时刻,下至苏东政变。这些辩论发轫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不结盟运动国家的外交论坛,继而扩展到行业和学术领域。在80年代,要探讨媒介在社会乃至世界中的作用,新秩序是个必不可少的概念。然而,到了新世纪,新秩序辩论突然销声匿迹,被媒介全球化等概念取而代之。到了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新秩序已经俨然成为历史,然而,尽管如此,这段历史中所探讨的问题却不断以新的面貌重生。
简介:新世纪以来,中国的国家传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兴媒介技术日新月异,新传播现象层出不穷,新传播群体、新传播阶层不断涌现,信息生产与信息消费的方式不断变革,从党政媒体到资本媒体、国民媒体不断呈现出新的业态。新的传播现象促成了传播观念、传播价值的变革。国家传播的伦理秩序呈现出多重新向度,伦理的主体、领域、形态以及媒介戚官都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其中蕴涵着国家与个体、政党与民众、传者与受众、责任与权利、职业与业余、单一与多元、专业与普遍、静态与动态、结构与建构、规范与实践、听觉与视觉、平面与立体、单时空与全时空、现实与虚拟等范畴的对立与统一。这些范畴演化的趋势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全球的;既具有现实性,也具有理想性。揭示并把握这些范畴体系对阐释我国国家传播的新动向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摘要:进入到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信息技术有了很大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再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坏处,如,不断增加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件,而且这些事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为立法代差的影响,我国历次民刑立法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都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现在依然还存在法律法规当中,从而使得民刑法出现了不符合发质需统一原则的地方。基于此,本文先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和概念进行了介绍,之后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特性、信息网络传播刑法保护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然后又概括总结了我国刑事法律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规定,最后则是根据法秩序统一原则对其进行了研究,希望可以给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可以为我国法律完善提供帮助。
简介:“五一”长假回到浙江安吉晓墅老家,上一次回来已是12年以前,变化很大,最大的变化是公路。以前湖州通往晓墅的弯弯曲曲、高低不平的乡村公路,已经变成20多米宽的双向高等级公路;过去轰轰响、慢吞吞的手扶拖拉机不见了,各种汽车在行人身边呼啸而过。但是,十分不解的是,这条公路上没有慢车道和人行道,常常看到小孩或成人在公路上骑自行车,有时他们图方便,甚至在公路上逆行。即使像我们这样长期在城市里生活的人,在公路旁也是心惊肉跳。在这条公路建成的这几年中,不时听到老家来人或电话说起,我们熟悉或不熟悉的亲戚朋友因为车祸遭受损失。当时,我尚不以为然,实地一看,出事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