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严惩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新规定近年来,组织偷渡成了全球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平均每年约有一百万人在组织偷渡分子(俗称“蛇头”)的煽动、组织下,从经济落后国家偷渡往经济发达国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组织偷渡分子互相勾结,在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沿边地区,大肆组织一些梦想到国外发财的人偷渡外逃,严重破坏了进出境管理秩序,给一些国(边)境地区造成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并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对外形象,也危害了一些有关国家华侨的正当权益.1993年6月6日,一艘外籍货轮“黄金探险号”载了我国的偷渡者在纽约克威海滩抢滩登陆时,有10人葬身太平洋,280人被美国当局拘留,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乘机对我国进行指责和攻击,造成不良影响.
简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组织"包括集团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协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的拉拢、引诱、介绍;持用骗领的出入境证件而出入境属于"偷越",但要予以适当限定。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的出入境许可制度,以被组织人通过实际国(边)界线或者边防检查为既遂标准。视不同情形,本罪与其他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犯罪分别形成牵连、吸收或者想象竞合关系。
简介:近几年,外国人在北京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有蔓延趋势,这种犯罪不仅对我国边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一定威胁,而且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因此,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齐抓共管,加大打击力度,做好基础防范工作和调研信息工作,增强打击的力度和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