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关于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从现行前科封存的适用范围和消灭程度来看,与其他国家的前科消灭制度相比,这是一种不完整的前科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消除歧视、避免偏见、着眼未来,为未成年犯罪者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者今后在学习、入伍、就业等方面享有与普通人同等的机会。通过对犯罪记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权、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建议构建完整的前科消灭制度,将前科消灭的程度从"封存"深化到"消灭",将前科消灭适用的范围从"未成年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扩展到"犯罪人、所有刑罚(特殊犯罪除外)",并设置一定的消灭考验期,与我国的缓刑制度、累犯制度形成衔接,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予以前科消灭,在法律上将其恢复为"没有犯罪记录的人",让其不再被终身贴上犯罪的标签。
简介:摘 要: 当前,我国在“积极预防性刑事立法观”的影响下,刑事立法处于活跃势态,轻罪罪名不断设立,“轻罪化”趋势明显。不可否认的是这确实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治理功效,可是随之带来的问题也难以忽视:轻罪犯罪人数量随着轻罪扩张趋势不断增加,一旦犯罪,不论罪轻罪重,一律受到前科制度所带来的终身性附随性不利后果的影响。可是轻型犯罪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往往较小,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甚至并没有犯罪故意,仅仅因为一次犯罪,就永久生活在“前科”的阴影之下,受制于前科制度的种种限制,未免太过苛刻。所以要积极探索在我国建立与轻罪相适应的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合理设定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法律后果来消除犯罪人在将来回归社会上受到的阻碍和歧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摘 要: 当前,我国在“积极预防性刑事立法观”的影响下,刑事立法处于活跃势态,轻罪罪名不断设立,“轻罪化”趋势明显。不可否认的是这确实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治理功效,可是随之带来的问题也难以忽视:轻罪犯罪人数量随着轻罪扩张趋势不断增加,一旦犯罪,不论罪轻罪重,一律受到前科制度所带来的终身性附随性不利后果的影响。可是轻型犯罪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往往较小,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甚至并没有犯罪故意,仅仅因为一次犯罪,就永久生活在“前科”的阴影之下,受制于前科制度的种种限制,未免太过苛刻。所以要积极探索在我国建立与轻罪相适应的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合理设定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法律后果来消除犯罪人在将来回归社会上受到的阻碍和歧视,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加快法治进程、实现和谐稳定的必然之举。近年来。各地采取多种形式摸索和试行该制度,为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大量实践素材.同时也验证:了该制度的积极作用。在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免除了轻刑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的前科报告义务,亦在法律规定层面上迈出了前科消灭的第一步。但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无论从立法到配套机制仍极不完善,制度的构建和充实尚在艰难前行之中。本文试从对该制度建立的形势背景的论述基础上,探讨制度构置的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