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强调"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的任务目标。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阐释,是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观。其中,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方面。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实现,取决于很多方面,但完善的财政法律制度无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毋庸讳言的是,我国虽然颁布了不少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但在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还没有发挥应有之作用。有鉴于此,本文从财政法的角度就科学发展观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作些探讨。
简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协调发展这一重大战略实现的必由之路,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有法制保障。在地方法制统一实现困难和国家统一法制无法充分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的情况下,法制协调呼之欲出。在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的背景下,结合东中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色,区域法制协调可以构建中央协调和地方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模式。法制协调是破除地区封锁、平衡各省发展利益、明确各方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权责的有效路径。以法治原则、利益协调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以及社会责任原则为指导,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行政执法协调、司法协调等协调机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