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 “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主要观点《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刊发了张明楷教授的《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以下简称《张文》),该文对刑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令人受益颇深,但笔者看来,其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不揣浅陋,冒昧地提出疑问,希望能将这一问题引向深入。《张文》以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罪”为例,意在处理这样一类的法律现象,即行为人明显出于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对于犯罪行为(更准确地说法应是“危害行为”——笔者注)所造成的结果则出于过失,其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其他?如果认为其罪过形式是故意,此类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往往相当严重,其法定刑又比较低,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
简介:“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扭曲或割裂,故其有着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因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主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
简介:“主观的超过要素”将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看成是“超过”故意犯罪的“故意”的主观要件要素,且没有客观事实与之对应,但却可以起着限缩处罚范围的作用。而实际上,目的犯的“目的”是目的犯的“故意”的一种“法定”和具体,不存在“超过”即在“故意”之外的问题,而倾向犯的“内心倾向”和表现犯的“内心过程”的把握对于犯罪的认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主观的超过要素”偏离了犯罪构成或犯罪成立体系并使得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扭曲或割裂,故其有着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的危险。因此,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主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一个不适合的域外刑法学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