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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建行应否承担还款义务邱祖芬企业甲自愿将自有资金借给企业乙,但要求建行委托贷款并表示由受托方承担风险责任,建行表示同意,遂双方订立了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企业甲委托建行发放贷款,贷款项目由受托方审定,风险责任由受托方承担。受托方在借款方归还利息时按贷款月...

  • 标签: 委托贷款 受托人 委托人 人民银行 建行 借款人
  • 简介: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系无偿保管行为,故不能将超市保管行为按一般的无偿保管行为来对待,因为周女士所带包交超市保管系无偿保管行为

  • 标签: 应否承担 承担赔偿 赔偿责任
  • 简介:原告钱某在县城拥有服装门市部2问。由于经营得当,生意相当兴旺。因营业部用木门和铁门两层锁紧,一直未安排人值夜班。2000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该营业¨市上层住宅户张某夫妻听到楼下有响声,探头看见楼下钱某营业间门口停了一辆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有3、4个人在忙碌,以为是钱某进货回来,也就未过问,重新睡下。隔了约20分钟,

  • 标签: 营业部 生意 进货 经营 县城 承诺
  • 简介:律师同志:春耕前我从熟人手中买了一台农用三轮车。我开着这台车到县里拉化肥等农用物资,当晚住在一家旅店,车辆开进这家旅店的车库交由旅店保管。第二天提车时发现车辆没了,店主同意赔偿,后其发现该车为“三无”车辆(无车辆牌照、无行车证、无购置证),即以“三无车辆”为非法财产,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旅店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吗?读者:超成超成同志:你住某旅店,将车辆交由旅店保管,旅店同意予以保管,你们之间的保管合同即告成立。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按《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有关不善保管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对保管物损害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责任。旅店将你交由他保管的车辆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与旅店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问题应由民法解决。至于你购买的“三无”车辆(无车辆牌照、无行车证、无购置证)是否属于非法财产,应当如何处置,这要由行政法解决,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你与其在这里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不能混同的二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旅店如怀疑你存放的“三无”车辆为非法取得,他们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请求查处,但他们不能予以认定,不能擅自处理。旅店以存放的“三无”车辆为非法财产,不履行合同义务,不返还车辆,不予赔偿,无法律依据。如其拒不赔偿,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 标签: 丢失应否 应否承担 承担赔偿
  • 简介:当事人双方就原告有否在被告处存车的事实,  一、现有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锁链  本案存车处长期以来存车时一律不给存车凭证,而被告存车处采取不给存车凭证、先存车后收费的方式

  • 标签: 存车处应否 应否承担 承担赔偿
  • 简介:2000年9月30日,原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县街储蓄所主任左静到其姨娘韩志全家揽存(此前左静曾与韩志全有过揽存行为),称到中国银行存款利率高,且不交利息税,骗得韩志全信任,韩志全遂从乐山邮政演武街储蓄所和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取出10万元在家里交给左静,左静用同年9月29日事先办好的以王明英名字填写的一张定期存款开户单,套出了(98)川字第2279972号空白定期存单,并手书填写上“存入日期2000年9月30日,户名韩志全,存款金额10万元,年息3.5%”等内容,并偷盖了储蓄员罗娟、董云嘉的私章后交给韩志全。左静收款后并没有入银行帐,而是用于自己炒股,银行帐上只有以王明英名义存入的100元。2001年4月29日韩志全持存单到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提前支取不能而发生纠纷。左静现已因此行为被判入狱,罪名为诈骗罪。

  • 标签: 存单 王明 储蓄所 诈骗罪 储蓄员 罪名
  • 简介:这样控诉方就有保证证人出庭的责任,但是保证证人出庭应该是控辩双方共同的责任,首先法庭必须保证证人出庭

  • 标签: 出庭责任 应否承担 承担通知
  • 简介:编辑同志:5年前,蒋某想购买一辆重型货车从事运输经营,妻子郑某表示同意,并拿出夫妻存款让丈夫蒋某去购车。购车后,蒋某雇佣了张某,出短途时由张某一人驾驶前往,遇长途运输时二人一同前往轮班开车。

  • 标签: 赔偿责任 丈夫 妻子 事故 驾车 运输经营
  • 简介:死者李某系余某之夫。李某从2002年9月13日起被云阳县关市镇关市电站聘请为明星村农电工,双方签定了《招聘农电工合同》,该合同一式三份,明星村委、农电工李某、关市电站各一份,约定电工职责,管好高低压线路及一切设备,包括线路维修;用户如出现故障,应谁喊随到,边远的最长不得超过十小时,如拖延,用户有权扣押电工工资;

  • 标签: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 低压线路 农电工 云阳县 明星
  • 简介:本案中行N市分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施汉嵘案情简介:1995年5月26日,孙某(系N市振业公司经理)向星火公司求购煤炭,双方商定购销700吨,价款165万元。星火公司要求孙某带款提货。孙某明知其公司在开户行中行N市分行营业部的帐户内仅有50多元的余额,...

  • 标签: 汇款人 汇兑结算 电汇 汇出行 民事责任 开户行
  • 简介:原告当然可基于合同责任请求被告履行全部损害赔偿债务,  2.原告依债务不履行责任请求被告为损害赔偿,  5.原告能否依侵权责任向被告请求损害赔偿

  • 标签: 伤害乘客 司乘人员应否 应否承担责任
  • 简介:编者按:我们发表这两个疑难案例供大家讨论。对这两个案例有兴趣的同志,欢迎您为本刊赐稿。1993年4月,某文化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因欠某造纸厂4万元,为偿还欠款,遂向某百货公司借取二张面值分别为2万元的不能转让的记名国库券,言明以此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偿还经营部所欠造纸厂的债务。由于某种原因,经营部未能从银行贷取款项。后因造纸厂催索欠款,经营部便将借来的国库券拿给某造纸厂作还款抵押,某造纸厂出具收条。门93年7月,置于造纸厂处的二张国库券可以兑付本息,为此造纸厂要求经营部还款(兑付所抵押的国库券)。由于经营部用于抵押的国库券是某百货公司购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期兑付只能由票面上记名的购

  • 标签: 国库券 百货公司 经营部 抵押担保 造纸厂 保证责任
  • 简介:首先,您在手术书上的签字不能成为医院的免责理由。医院医生在实施手术中对您造成的伤害不是意外事件,医生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其次,这种完全免除医院故意与重大

  • 标签: 民法通则 医院 免责事由 手术 意外事件 重大过失
  • 简介:王某等对于李某的死亡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编辑同志。某日晚10时左右,李某饮酒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王某迎头相撞,二人倒地后均不省人事。经人通知,王的亲属将王送至医院抢救脱险,因当时李某身带酒气,又无明显外伤,躺在地上呼呼喘气,王的亲属王甲、王...

  • 标签: 承担法律责任 住院费用 严重颅脑损伤 心理状态 人道主义精神 呼吸微弱
  • 简介:根据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计划,中国开征碳税的时间初步拟定为2012年前后,暂征企业不征个人。但作为其主要征收对象的大企业与能源行业的上游企业多具备强大的市场控制能力,通过操纵市场价格将新增碳税负担向下传递,最终消费者最有可能成为企业碳税的最终承担者。

  • 标签: 碳税 企业 消费者 碳排放 节能减排
  • 简介:法官:我儿小强是一名大四的学生,3个月前,在学校安排下,到某单位实习。眼看着儿子即将走上工作岗位,我和他爸都很欣慰,不料,噩耗突然传来,儿子在主动擦拭实习单位4楼办公室的玻璃时不慎坠楼,当场身亡。抱着儿子冰冷的遗体,我欲哭无泪。实习单位表示,他们没有安排小强擦拭4楼的玻璃,小强擦拭玻璃时也没有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在场,21岁的小强应当对擦拭4楼玻璃的危险性有充分认识,其自行擦拭玻璃不幸坠楼,过错在小强,单位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过,可以给予1万元的道义补偿。然而,区区1万元怎能抚平我们丧子之痛!请问法官,孩子实习期间坠楼身亡,实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呢?

  • 标签: 实习单位 承担责任 实习期 孩子 工作岗位 工作人员
  • 简介:我的朋友王某因工作需要与他人一起租房。房子虽然有些老化,但由于离王某工作单位较近,王某一直在此居住。不久前的一天晚上,王某的室友回家发现浴室门反锁,呼唤王某没反应.破门进去发现王某躺在浴室地上已经死亡。

  • 标签: 赔偿责任 死亡 房东 漏电 插座 房屋
  • 简介:1997年3月10日,江阴互兴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兴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江阴市支行第二营业部出具了一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汇票号码为25147188,汇票收款人为南京嘉汇制衣配料公司(以下简称“嘉汇公司”).收款人帐号为0215801245147568.出票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代理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1997年3月14日.南京嘉惠制衣配料公司(以下简称“嘉惠公司”。

  • 标签: 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 营业部 赔偿责任 1997年 银行汇票 有限公司
  • 简介: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自1985年结婚以来,两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好。1998年两人分居生活至今。甲系下岗工人,乙已办理退休手续,每月可领到400余元的退休金。甲、乙有空闲房子一套,于1999年出租给他人经商,每年可收取租金6万元。1999年的租金已由甲收取。2000年8月10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把1999年的租金的一半3万元交给他。

  • 标签: 法院 99年 退休手续 受理 起诉 分居
  • 简介:<正>某科学技术研究院(简称甲方)与某乡镇企业(简称乙方)于1986年9月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省专利管理局调解,如有一方不服可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甲方于1990年2月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某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却向甲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

  • 标签: 技术合同法 仲裁委员会 仲裁条款 科学技术研究 技术转让合同 基层法院